第一,下列房地产或权益可以设定抵押: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依法生效的预售(购)房屋合同,在建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
第二,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第四,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六,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房地产的价值.房地产抵押后,其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第七,订立该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第八,双方当事人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九,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第十,以无地上定着物的上地使用权抵押的,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为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部门.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部门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