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商品房设定抵押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是抵押合同当事人。申请抵押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 2 )当事人身份证明或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 3 )委托他人登记的,应出具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权利人是自然人的,委托书需公证: a 、在香港申办的公正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确认; b 、台湾同胞持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须经上海市公证员协会核对,并出具确认当事人的正本与海基会寄送的副本核对一致的证明; c 、在境外的中国公民、华侨、外籍华人、外国人提供的公证文书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 5 )借款合同或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原件);
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应当申请预告登记,除需提交上述( 1 ) - ( 3 )、( 5 )、( 6 )项资料外,还需提交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设典登记上述( 5 )、( 6 )变更为房地产设典合同(原件);
上述合同一方当事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需公证: A 、外国人; B 、华侨,包括居住在境外,持有中国护照、无国内身份证明者; C 、港澳台地区居民; D 、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及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