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xx通过中介看中了王xx在武汉经济开发区建筑面积117.1平方米的房屋一套。2008年10月2日,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周xx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定金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周xx以50万元购买该套房,先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1万元。次日,王xx也在该协议书上签字认可,收取了由中介公司转交的定金1万元。
事后,周xx从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阅信息,发现该房屋已经抵押给了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定金协议书,归还定金1万元。2008年12月,周xx将王xx和中介公司起诉到法院,称要其退还支付了的定金1万元。
中介公司表示在签订定金协议书前,就向周xx讲明了该房屋有抵押情况。
王xx也称房屋贷款抵押,从没有隐瞒过周xx,签署定金协议书后,周xx还曾询问如何归还贷款事宜。双方约定在2009年12月22日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但周xx毁约,所付1万元定金应当予以没收。
审理中,中介公司向法院提供了《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房地产他项状况信息》各一份,打印日期均为2008年9月30日,以证明将该房屋贷款情况告知过周xx。而周xx声称,房地产经纪公司在向自己介绍该房屋买卖时,隐瞒了有抵押贷款的情况,自己是事后才了解到的,遂提出不再购买。
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梅勇律师分析认为:周xx对准备购买的房屋相关信息应当进行全面了解。该房屋存在抵押贷款,是一项公开的信息,从房地产经纪公司提供的《房地产他项状况信息》、《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打印时间看,是同时查询获知。同时,周女士出售该套房屋,双方可以在签署正式买卖合同过程中,就该笔贷款如何清偿进行协商,不影响双方的房屋买卖交易,现因周xx的反悔,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周xx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王xx收取的定金不需要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