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13日,买卖双方协商后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本市中兴路上的私有产权房,价款为23万元,定金1万元。当时买方所持该合同文本原件的“补充条款”一栏中载明:高交房时户口迁出,房屋腾空,付清物业管理费再付尾款,买方于同年8月30日前付清房款;双方如有违约,赔偿对方双倍定金。该“补充条款”最后还加盖了双方的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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