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少楠介绍,与原条例相比,此次颁布的“条例”,在结合郑州实际的基础上实现了14项制度创新。
一是明确了房屋登记机构对申请登记事项的公告期限,为30日;
二是为了保护购房人的权益,明确在开发商已经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后怠于履行转移登记义务、而购房人可以证明自己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义务时,购房人可单方申请房屋登记;
三是明确了按份共有人处分本人所拥有份额房产申请登记的办法;
四是明确了处分被监护人房屋时,监护人应提供经公证的保障被监护人利益的证明;
五是明确了权属争议在民事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中的房屋,房屋机构可以不予登记;
六是明确了房屋登记以后具体发放《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和《登记证明》的方式;
八是对于住宅小区配建的非住宅房屋如何登记进行了明确;
九是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转让房产时应提交何种批准文件;
十是在房屋已经灭失而房屋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时,登记机构可以直接代为办理注销登记,以使登记结果与房屋实际状况相一致;
十一是明确了办理房屋转让预告登记的所需材料,为二手房交易的买受人提供了保护手段;
十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办理更正登记的程序,更加便于操作;
十三是明确了异议登记后的处理措施、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可以更加合理地保护各方利益;
十四是明确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被撤销或裁定无效、发现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