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登记土地抵押程序受理申请 l、受理人员审查当事人所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备,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需补交材料的,审查人员应一次性说明清楚应补交的材料和补交期限;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2、对所受理的材料进行编号,并给回执单。
(三)权属核定 l、由土地登记人员根据本宗地档案和本部门有关档案,查明申请土地抵押登记的土地的权利状况,如列情形之一的,驳回抵押登记申请: (1)、未经依法批准的土地 (2)、划拨土地,未经县经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抵押的 (3)、未经初始土地登记发证的土地 (4)、已经转让,但未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的 (5)、正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的 (6)、依照法律、法规应回的闲置土地 (7)、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决定查封的 (8)、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9)、法律、法规禁止抵押的 2、实地核查 土地登记人员到实地核查申请人所报情况是否属实。
(四)审核 1、初审 由股长对上述情况进行初审,如不符合规定,则予以驳回登记申请,并通知当事人;如符合规定,则报局领导审核。 2、审核 局领导审核
(五)、抵押登记 对批准抵押登记的,登记人员在土地证上注明土地抵押登记的有效日期,加盖县土地管理部门公章,并在土地登记卡上记录有关事项。
(六)登记土地抵押程序收费发证 l、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 2、将土地证书退还抵押人,发给抵押权人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七)注销登记或延续登记 l、抵押关系终止,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2、抵押期限届满,还需延长抵押登记期限的,当事人双方应在届满前15天内向土地所在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延续登记,并交纳有关费用。 3、抵押期限届满,抵押人未能偿还债的,土地拍卖后30日内,抵押人、抵押权人、土地受让人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注销登记和土地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