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产停业损失是指被拆迁房屋由于拆迁活动不能用于生产经营造成的损失。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各地据此对停产停业损失的计算和补偿方式进行了具体规定,大致有以下五种计算方法:
如《巢湖市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规定,拆迁非住宅房屋,在产权调换的条件下,按照非住宅房拆迁货币补偿单价的4.5‰按月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而江苏淮安则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对营业用房,应以营业用房房屋货币补偿总金额(指房屋的评估单价×合法建筑面积,下同)为基数,根据实际营业状况给予不超过3%的补偿;对非营业用房,以非营业用房房屋货币补偿总金额为基数,给予不超过1%的补偿。在郑州火车站西广场一期拆迁中,对非住宅房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期房安置按照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8%支付,现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按照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4%支付。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对非住宅中的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进行了区分。《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营业用房,是指服务对象接受服务,直接用于商业活动的房屋,包括金融、娱乐、餐饮、服务等类型的房屋。非营业用房,是指除营业用房以外的其他类型的房屋,包括工厂、站场码头、仓库堆栈、办公、学校、医院、福利院、公共设施用房等。该《办法》规定,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的,属于营业用房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给予不超过拆迁补偿款8%的补偿;属于非营业用房的,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5%补偿。
《海口市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规定,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适当补偿。营业铺面按该铺面评估价的1%/月给予补偿,生产用房按该用房评估价的0.8%/月给予补偿,其他非住宅用房按该用房评估价的0.6%/月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