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院调研认为,涉拆迁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家庭成员之间就拆迁款数额分配引发争议的诉讼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二是以非法形式取得回迁安置房屋,判决拆迁协议无效后,引发信访问题。如第三人与被拆迁人之委托人通过办理假结婚证书取得拆迁安置资格,故而第三人取得安置房屋产权证。在被拆迁人主张确认拆迁协议无效的诉讼后,引发第三人信访。
三是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权属不明,引起诉讼。如上世纪八十年代企业员工虽调动工作,但仍对原单位住房享有入住证,在新旧单位就该房屋无明确交接手续情况下,职工将该房屋借给现调入单位的同事使用,至拆迁时,引发权属纠纷。
四是因离婚诉讼引发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效力问题难以判断。在此种情况下,原拆迁房屋往往由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的父母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公司签订拆迁协议,但是拆迁时考虑到贷款偿还能力、供暖费用的交纳等问题,往往将回迁安置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子女进行离婚诉讼时,父母与子女恶意诉讼,通过调解手段将房屋产权变更到父母名下,引起原调解案件的再审,并且导致离婚诉讼案件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