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战告捷,但律师知道这仅仅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
为了缓和社会矛盾,及时化解纠纷,为了促进我国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快我国行政法治的进程,实施“依法治国”的伟大治国方略,2004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2008年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2010年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这一系列行政规范性法律文件强调了行政复议作为我国目前行政自我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的主要工作方式,成为拆迁征地法律维权的万能砝码。针对本案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征收信息公开申请不作为,我维权律师及时指导委托人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提起了信息公开不作为行政复议。行政自律、行政自我监督的效果究竟如何?迫于行政问责的压力,该行政复议一经启动武汉市国土资源局就马上主动找委托人协商,先是向其明示涉案地块未被依法征收,然后请求委托人撤回对其的行政复议申请。
在我国司法权被普遍行政化了的背景下,行政自律,行政自我监督的效果还是比较明显。
拆迁维权第四辑---拆迁征地行政诉讼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违法案为本案划下圆满句号
针对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具体行政行为,杨波律师及时指导委托人将其告上法庭。涉案地块既然未被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竟然在农村集体土地上作出,显然重大违法。因为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早已在对其的土地征收信息公开不作为的行政复议中,承认了涉案地块未被征收的事实,并恳请我委托人撤回对其的行政复议申请,对于本案当然是不置可否,茫然失措。面对我维权律师义正言辞的法庭发问,被告垂下了高昂的头。
在错综复杂的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在一昧地受党的政策指引,法律程序不能及时跟进的国情下,行政机关的行为依据以往的办事风格,行为惯性冒然越界,涉嫌违法是很正常的,但关键要看其对事件后果的处理态度。我们的人民法院在新的历史时期担当起了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的中流砥柱,一昧的判令行政机关违法解决不了实质问题,案发源头还是拆迁补偿的条件。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鉴于被告的态度,当机立断及时将拆迁人(简称:武汉市花投公司)追加为本案第三人,这对于调解纠纷、解决实质问题起到了立竿见影的作用。针对拆迁人对于涉案养鸡场建筑属于违法建筑的说辞,我维权律师指导委托人对其进行了合法合理的阐明,并出具明确的法律依据,养鸡场系违法建筑的说辞被彻底击破,为提高补偿条件奠定了坚实基础。2011年11月在经过法院现场实地勘察,几经周转斡旋于拆迁人及相关部门之间的情况下,委托人与我维权律师又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沟通,确认,最终同意与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协议,获得最初补偿款近四倍的补偿。至此武汉东湖杨女士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维权案历时六个月胜利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