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切实保护拆迁人及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以及建设部关于《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办案规范的有关规定,制订城市房屋拆迁案件中有关审理和执行等若干问题的意见: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拆迁争议提起的下列诉讼,人民法院应以行政案件受理:
(1)对人民政府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拆迁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
(2)对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拆迁、吊销证书、责令限期退还周转房、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诉讼的;
(3)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安置等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尚未履行的,一方或双方反悔不同意原协议要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拒绝裁决或者不予答复,提起诉讼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或补发“拆迁许可证”、“拆迁资格证书”等,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提起诉讼的;
(5)拆迁人取得拆迁许可证后,拆迁主管部门拒绝公布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或不予答复,提起诉讼的;
(6)认为人民政府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其他有关房屋拆迁管理的行政行为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