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区房屋征收部门编制的年度征收计划,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本区下一年度的征收计划报市房屋征收部门。
市房屋征收部门汇总各区的年度征收计划,并编制市年度征收计划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年度征收计划,编制年度征收工作费用预算报财政部门核拨。
(二)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依法依规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和检举,并依法调查处理。
(三)房屋征收项目应建立征收档案,将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房屋评估、复议诉讼等各项工作记录在案,供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定期检查。
(四)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其行为进行监督。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展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双方应当签署责任书,明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依法文明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