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房屋拆迁协议效力怎么确定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房屋拆迁的行政法规、规章、拆迁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的规定,造成拆迁协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类:
1、不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协议无效;拆迁人与其他不在拆迁范围内的当事人订立的拆迁协议为无效。
2、被拆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拆迁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对方所订立的拆迁协议为无效。
3、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限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协商拆迁安置补偿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当确认为无效的拆迁协议。
5、拆迁当事人中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方式,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依据《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订立拆迁协议的过程中,均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方当事人采取胁迫、欺诈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况下,使他方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所订立的拆迁协议,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查明,应当确认为无效。
二、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电话:
拆迁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严格遵循拆迁评估的相关法规和规定,在平等、公正原则的基础上,对位于号现属于 所使用的土地、房屋及相关附属物共同委托 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测算,并出具相关评估咨询报告,双方同意以评估咨询报告作为拆迁补偿的主要依据。现针对评估报告结果,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后,签订本拆迁补偿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拆迁对象位于: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总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根据 评估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出具的 号咨询报告, 号的评估价格为 元,评估合计总价为 元,平均单价为 元/平方米。
根据双方协商以及甲方实际情况,给予甲方除本协议第二条以外的其它所有补偿按照房产证上标注的建筑面积 元/平方米,共计 元。
全部补偿总额为本协议第二条与第三条之和,合计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1.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甲方将拆迁范围内涉及的所有房屋全部腾空,并将所有房屋钥匙与该房屋房产证和有关土地证明的原件以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纳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交于乙方,由乙方负责安排拆除。在甲方将房屋腾空交于乙方并将上述文件资料交齐之日起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首付款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
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在双方无争议情况下,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剩余款项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元);
3.若在交房过程中,出现任何阻挠拆迁和拆除的事件,由甲方自行处理,与乙方无关,所有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1.甲方禁止以任何理由延期交房,甲方每延期一天交房,按照补偿总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以此进行累加,乙方有权从补偿金中直接扣除。
2.乙方禁止以任何理由延期付款,乙方每延期一天付款,按照补偿总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以此进行累加。
4.双方均应履行保密义务,均不得向任何其他方公开或披露本协议内容。
凡有关本协议或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应经过友好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则提交不动产所在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1.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包括附件)为甲乙双方之间完整协议。
2.本协议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正、更改或增删,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确认后方可发生效力。
3.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需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补充协议附于本协议之内,所有补充协议在法律上均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4.本协议之成立、生效、解释及履行,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之相关法律为准则。
5.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持贰份,经双方签署的每份协议均为正本。
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 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
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 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