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是指符合《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房屋。即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可以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包括产权不明晰的;所有人死亡并且尚无法确定继承人的;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的。
拆迁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公证。被拆迁房屋应当依法办理证据保全。
根据《办法》,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由拆迁人会同代管人拟定。方案包括拟拆迁的产权不明确房屋的基本情况、评估价格、补偿方式以及对承租人如何安置等。
之后,拆迁人到市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安置方案核准。根据昨日公布的办法,需交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房地产评估报告书、拆迁单位法人及其代表身份证明等12种材料。从最初的递件到最后答复申请人,总共不超过20个工作日。
规定要求,拆迁人应当对将被拆迁的产权不明确房屋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保全的内容应至少可以满足正常估价的需要,包括房屋的坐落位置、朝向、面积、房屋建筑结构、房屋性质、成新程度、占地面积等。
此外,拆迁人会同代管人(房屋所在地区分局)拟定可行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送交市拆迁办核准。方案核准决定要在拆迁现场张贴公示,并在局公众网站公开。拆迁人根据核准方案与代管人、承租人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办理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