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权益角度来看,估价对象主要有:
(1)“干净”的房屋所有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这里的“干净”的意思是指该房地产的手续完备、产权明确且未租赁或者未设有抵押权、典权、地役权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他项权利,下同);
(2)“干净”的房屋所有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
(3)“干净”的房屋所有权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房地产;
(7)设定了抵押权的房地产(即已抵押的房地产。抵押人在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的情况下,可以将已抵押的房地产转让给他人。抵押人将已抵押的房地产转让给他人的,不影响抵押权,受让人处于抵押人的地位);
(9)设定了地役权的房地产(即该房地产为他人提供了有限的使用权,如允许他人通行);
(13)临时用地或临时建筑的房地产(又有未超过批准期限的和已超过批准期限的);
(15)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或征收、征用范围的房地产;
(16)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19)房地产的空间利用权(又有地下空间利用权和地上空间利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