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应税收入长期挂往来款。部分房地产开发商为弥补资金短缺,通常以部分商品房抵付施工单位工程款,账务处理上,将售房收入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等往来科目,抵减应付工程款,未及时核算反映当期营业收入。二是预收账款不按规定转作收入。涉外房地产企业预售房地产取得的预收款,应按照规定转作收入并据预计利润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季度预缴所得税。但有些企业却采取各种手段隐瞒、转移预收款收入,有的甚至将预收款直接转入私人银行卡或私人账户,直到房产交付使用后才转作收入申报。三是按揭贷款不及时申报收入。大部分开发商采取按揭销售方式,将收到的银行按揭贷款或银行已将按揭贷款办妥转账的挂往来账,未按权责发生制及时申报收入。四是隐瞒已售房取得的收入。某些房地产商将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经营房产一直挂账在“在建工程”科目,以未取得房产证为由,不按时记入“固定资产”科目,从而滞后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