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区房地产集团控股企业——X公司属外商独资企业,主营房地产开发,开发春天大厦项目A、B、C三栋楼房,分三期开发交房。
1、一期交房的是安置楼为春天大厦C栋。拆迁安置费、土地配套费和安置楼开发成本1800万元人民币(以下简称拆迁安置总成本),2002年10月交房。该安置楼没有收入,拆迁安置总成本需分摊计入另外两栋楼房。
2、二期交房的是春天大厦B栋,可售面积为24000平方米,于2003年3月交房。
3、三期交房的是春天大厦A栋,可售面积为30000平方米,于2004年6月交房。
该特区国税局核定房地产企业按10%利润率预缴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税率为15%,X公司按核定利润率预缴了企业所得税。
2003年6月X公司对春天大厦B栋销售收入进行所得税汇算,X公司股东准备以春天大厦B栋实现的税后利润再投资注册一家新公司,以享受利润再投资退税优惠。当期春天大厦B栋已全部售完。
X公司在所得税汇算时,把春天大厦C栋拆迁安置总成本18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列入B栋开发成本。经一家税务师事务所审核上报国税局,国税局经查账汇算后发现拆迁安置总成本1800万元全部列入B栋开发成本,未按可销面积分配计入春天大厦A栋,汇算后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国税局裁定:补缴企业所得税1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