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爷一直和儿子一家三口住在平房里,两个女儿早已成家住在别处。2007年,张大爷住了大半辈子的棚户区终于动迁了。毕竟张大爷已经70多岁,体力不行了,办理动迁手续的事都是与他同住的儿子去跑的。最终,动迁办确定安置人口为4口人,平房动迁应得补偿款24万元。
从动迁办拿到补偿款后不久,张大爷的儿子就看好了一处标价26万元的二手房。他又添了些钱,以张大爷的名义与房主签了买房合同。不过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张大爷的儿子在产权人一栏填上了自己的名字。
新房还没住几天,张大爷就突发脑溢血去世。料理后事以后,张大爷的两个女儿对弟弟独吞补偿款的行为提出了异议。她们觉得,既然平房动迁的补偿款里有四分之一是父亲的遗产,就应当由三个子女平分,不能只给一人。协商不成,三兄妹走上了法庭。
法庭上,张大爷的儿子称张大爷在生前多次表示,房屋动迁补偿款全都赠给自己,买二手房时,也是张大爷拒绝再当户主(产权人)的。他还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自己长期与张大爷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得到张大爷的那份动迁补偿款也是理所应当的。
法院最终判决是,属于张大爷的那6万元动迁补偿款确实是他的遗产。虽然张大爷的儿子称父亲说过要把补偿款给自己,但是因为没有证据,法院还是认定张大爷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主张这6万元遗产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有法定继承资格的,是张大爷的三个儿女。不过,因为张大爷的儿子确实在老人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适当多分。张大爷儿子得3万元,张大爷的两个女儿各得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