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根据以上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首先必须存在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另外还必须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仅存在不可抗力,但是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还不足以达到解除合同的条件。
不可抗力是指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罢工、禁运、市场行情等。
房贷新政不属于自然现象,也不属于通常所指的构成不可抗力的社会现象,因此不属于不可抗力。
从上文的介绍中可以知道,房贷新政出台其实并不能成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定理由,此时不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也就是说要是一方以房贷新政出台而要求解除合同的话,那这样是不合法的,强行进行解除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