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第2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扰乱企业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49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43条的规定策划国内单拘留和罚款的行政责任;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须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承担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除此之外,还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赔偿被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0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 ,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无法进行的,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知,行为人打砸售楼部故意损毁企业财物的,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须承担拘留、罚款的行政责任或承担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责任。此外,行为人在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之外,还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17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