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应道,李女士以亲戚之名购房,并在事后对财产所有人进行公证,恐怕比较困难。因为公证处是不会为那些为规避政策而订立的协议进行公证的,而房产公证又是基于房产证上的名字确定财产所有人。就算退而求其次,某些购房者求助于律师,或者双方私下订立协议,出资方保留银行转账证明等有效支付凭证,并再去做公证的话,这种私下订立的协议还是受法律保护的。
但是无论以怎样的方式,保护自身房产的安全还是有限的。一旦日后发生纠纷,比如“被借名”一方私下将该房产转卖他人,李女士虽然可以追讨房款,但房产却因已转手便无法追回。另外,也“不能制止善意第三方对房产的处置”,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勇告诉记者,“很简单,如果名义产权人在外面有债务,其债权人可以要求查封该房产并要求拍卖,到时真正出资人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比如如果名义产权人意外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继承该房产,如果银行最后查明实际购房人与借款人不是同一个人,也可以依据相关贷款合同,提前解除合同”。总之,无论如何,法律首先保护产权人,所以公证的作用是有限的,风险仍然存在。
而对于“被借”的一方,同样也是存在风险的。因为,在法律上,用别人的名义去贷款,这个过程中产生的逾期坏账,会影响主贷人的信用记录。对于被借名字的人来说,也是有风险有成本的,等到自己要买房时,可能面临的政策更严厉,利率提高,首付提高,甚至因为多套房的购买记录,而被课以物业税。所以,无论是借还是被借,最好都要三思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