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月后,在双方还未签定预售合同前,开发商以非典影响,将住宅房售价上调了300元/平米。对于房价的突然上调,小区居民大都默认接受,只有罗先生认为自己的权益被房产商侵犯。他与房产商沟通多次仍不能达成共识,并拒绝退还订金,执意要求原价购买,他的执着一坚持就将近两年。临近交房之日,罗先生获悉本应卖给他的房子已由房产商转卖他人。
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周总向记者介绍,去年正赶上非典,整个钢材市场价格大幅上涨,工期也受到波及,因此才会上调房价。这番解释让罗先生很感困惑:双方已经达成了购买意向,现在成本上涨,房产商就能自行提高价格?如果房价走低,开发商会相应降价吗?这种似乎应该是开发商承担的开发风险,能转嫁给我们消费者头上?
同时记者咨询了房产知名企业上海绿地集团和万科集团相关人士,他们普遍认为,原则上如果协议中指明了具体购买意向,即房号、面积、单价、总价均已确定的情况下,房产商不应再对房价进行变动。如有可能出现变动,应在协议中进行相关注明。
记者从上海市房地局了解到,购售双方既然认可购房协议,作为房地产商不能违反协议提价。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肖光明律师认为,虽双方尚未签定购房合同,购房者已支付了购房定金,并写明了房号,交房日期及房价,具备了合同的主要条款,符合立约定金的条件。开发商变动房价,违反了立约意向,已构成违约责任,开发商业应负全责,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