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是一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在签定合同时或合同履行之前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定金是担保合同履行的一种形式。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定金便成为惩罚违约方的制裁形式,因而称为定金罚则。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与违约金虽然都是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但是定金与违约金的性质不同。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而违约金是对违约的一种制裁和补偿手段。《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因此,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并处。但适用定金罚则后,不能补偿非违约方损失的,可以由违约方赔偿这部分损失,即由违约方给付赔偿金。
本案的被告在双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定金、首付款后,因等不及原告办理贷款手续时间,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首付款及定金强行打入原告银行账户,意图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的行为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原、被告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已经约定定金为二万元,且被告已收受原告交付的定金。因此,依照法律规定的定金罚则,被告作为违约方应当向交付定金的原告双倍返还定金。所以,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