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期间,荣昌的王女士在綦江定了套房子,交了3万定金,签了意向协议,可过了协议约定的最后签合同期限,开发商都一直不与其签购房合同。最后,王女士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开发商竟干脆地退还了。
王女士称,购房意向协议上写明,她需在1月10日之前交付首付款并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如在1月10日前反悔,需交3000元的,可开发商竟称网签系统坏了,一直不与其签订合同。“我仔细看了购房意向协议书,上面仅对买房者违约进行了责任约定,我认为开发商存在违约。”王女士表示。
一名销售部的工作人员表示,王女士在12日当天非要他们少房价,他们才按其要求退了定金。为何过了协议约定的期限还不与王女士签订正式合同,该工作人员却表示,不了解详情。
开发商找各种借口不签合同,执意不履行合约,构成违约责任。同时,格式条款中,一方加重对方责任,免除自身义务的约定无效。
律师回复: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