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阶段降低物业服务成本的渠道有二:一是物业服务方式;二是物业服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一条指明了业主管理自身物业的三种途径或方式:自行管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我们现在看到的多是业主或开发商委托物业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方式。这种方式要求物业企业提供正规化、专门化的物业服务,服务项目一般包括秩序维护、维修运行、卫生保洁和绿化管护等。业内人士都知道,物业管理规模效益特别明显,拿普通住宅小区来说,理论上每一个项目一般至少要在10万平方米以上,才能使物业服务成本按面积分摊后,费用水平不突破业主可以接受的比较合理的水平。如单独管理一个10万平方米以下的小区,物业企业要维持小区物业服务正常运转,只有选择收取较高的物业服务费,或是提供缩了水的物业服务了(除非有另外渠道的费用补贴)。对于物业企业而言,客观上还要求各个管理项目的面积总量达到一定的规模(如二级资质要求的面积标准)才能维持企业必需的收支平衡,实现一定的经济效益。小型物业企业又往往“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管理费用相对大型物业企业要高很多,往所服务的项目中一分摊,物业服务费不高才怪呢!
因此,只有比较大型的小区,或是地理位置相对集中的数个零星小区,选择一家有一定规模、实力的物业企业实施管理服务时,业主才有可能获得比较实惠的物业服务价格。然而,由于种种现实原因,我国“小规模的物业”和“小型物业企业”不断生成,大量存在,占有着大部分的市场份额,是目前物业管理的“主流”。只有期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下大决心,拿出切实办法,使“两小”逐步退出“主流”,最终淡出市场。否则,物业服务费一般没有什么“性价比”可言的。
关于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方式,虽然得到《物权法》的明文认可,但显然没有得到相关行政部门的实际支持。其实,小区业主完全可以约定,由各家业主轮流清理小区卫生或者提供其他公共服务。这对于规模和共用部分面积较小、物业服务需求不大的小区来说,显然极大地节省了物业服务费支出,减轻了业主的经济压力。
《物权法》还明确规定,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机构之外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这就是说,在业主不愿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企业进行管理服务,也不愿自行管理小区事务的情况下,可以委托普通的自然人来为业主服务。例如,规模不大的小区,业主完全可以决定聘用一些下岗职工、退休在家的老人负责来客登记、车辆看管、小区保洁等,而无须选聘正规的物业公司。这样也可让业主大大节省费用。
至于物业服务内容,一般综合性物业公司都承诺提供较全面的服务项目。业主虽然也需要,但不一定非得照单全收。一些地方推出了菜单式物业服务办法,比如杭州市将物业管理分为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秩序维护服务、绿化养护服务等五大类,每大类又细分成数个小类,每个小类服务等级均从高到低分甲乙丙丁四级,根据等级的高低,收费标准也各不相同,业主可以选择需要的服务等级。笔者认为,除了选择物业公司,选择服务等级外,业主的选择范围、权利应该更大些,譬如,对服务大项的选择。如果业主认为某大项(如秩序维护服务)成本太高(这项服务让物业公司做的话,费用一般占到物业服务总成本的一半以上),在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前完全可以提出不要。当然,物业企业可以同意,也可以因此放弃签订合同。另外,业主还可以根据小区特点灵活选择专业公司(如维修公司、保洁公司、绿化公司等)提供物业服务。总之,“点菜”比“合菜”要来得便宜、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