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先生起诉称,他是龙岗金运家园小区的业主。2003年10月,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向他极力推荐深圳市某装饰公司承接其住所的装修工程。徐先生觉得物业管理公司和装饰公司之间有关联利益关系,但慑于对方是其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如果不选择该装饰公司,以后恐怕会带来诸多不便,于是选择了该装饰公司并签订了装修合同,并依约支付了合同约定的装修费用。但装修完毕后没两个月,徐先生住所的墙面、地面及各种木质装修因防水材料不合格出现脱落、起皮、打花、腐烂及所有水管爆裂,导致室内被水浸泡,地板多处裂缝。徐先生曾多次找该装饰公司,要求重新装修或退回装修费,可至今没有找到该装饰公司。后经查实,该装饰公司早已被工商部门吊销。物业管理公司自知理亏,为了结此事,该小区管理处原主任主动找到徐先生,答应赔偿徐先生5000元钱,或免费重新装修,最后也未兑现承诺。
徐先生认为,依据法律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住户手册里载明推荐装修施工承建商为该装饰公司,该内容即构成合同的一部分,是物业管理公司的承诺,至少是合同的附随义务,负有督促并保证向本小区业主推荐的该装饰公司提供符合标准的装修等谨慎注意义务。如果没有做到,物业管理公司应对徐先生的装修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他遂将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装修损失的50%即1625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