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突发公共事件第三章 自然灾害中的应急预案第四章 事故灾害中的应急预案第五章 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应急预案第六章 社会安全事件中的应急预案第七章 附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物业管理中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企业应对和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国家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及《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的建筑区划内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处置与救援,以及事后总结分析等应急工作的开展。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或者威胁地区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危害的需要立即处置的危险、紧急事件。第四条 本指引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快速反映的工作原则。立足于保障建筑区划内业主、使用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坚持预防为主,建立高效、科学的应急组织体系,并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依法组织应急工作的开展,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充分发挥全体物业服务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条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可分为四类:(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地震灾害、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等。(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各类治安、消防的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设备事故等。(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等。第六条 按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原则上可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划分,依照国务院《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分级标准》)确定;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确定。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是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认真做好以下几方面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基础防范措施,有预见性地开展各项工作,通过科学合理、细致周全的物业服务工作使突发公共事件消除在萌芽阶段:(一)加强建筑区划内公共秩序的维护;(二)加强建筑区划内的环境卫生维护及消杀灭害工作;(三)加强物业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护;(四)加强与公安消防部门、卫生防疫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及乡镇人民政府等政府相关部门、机构的沟通,并认真做好配合工作。第十五条 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建筑区划内公共秩序的维护,有效地防范和控制治安事故、消防安全事故、交通安全事故及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一)严格执行凭证出入、来访人员登记制度,防止不法分子进入建筑区划寻衅滋事;(二)加强对建筑区划的巡逻,特别是治安、消防安全防范重点部位,要加强巡逻的人手和频率;(三)加强各种突发事件预案的演练,提高秩序维护人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锻炼一支有战斗力的秩序维护队伍;(四)定期开展治安、消防、交通等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第十六条 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建筑区划内环境卫生的维护及消杀灭害工作,有效地防范和控制生物灾害、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一)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质量开展环境卫生维护及消杀灭害工作;(二)对阴沟、地下室、屋面、垃圾中转站等重点部位和卫生死角,加大环境卫生维护力度和消杀灭害频率;(三)消杀灭害作业程序应严格控制,对消杀灭害的药物、有害生物遗体应进行妥善处理。第十七条 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建筑区划内物业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护,有效防范和控制设施设备事故、消防事安全故、交通安全事故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 (一)对建筑区划内的设施设备进行系统、科学的维修保养,建立科学的维保计划。对特种设施设备,应聘请相关的专业维保机构提供维保服务;(二)应当建立设施设备台账,对建筑区划内的所有设施设备登记造册,并随时记录使用、检查、维修、保养情况;(三)公共部位、设施设备维护人员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上岗证、操作证、岗位培训合格证等,持证上岗,并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四)定期开展设施设备安全检查,特别是电梯、消防、水电气供给系统等,应详细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第十八条 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有效防范和控制群体性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一)开展丰富的社区文化活动,丰富业主、使用人的业余生活,融洽社区邻里关系以及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二)开展安全知识和法律知识宣传。提高业主、使用人的安全忧患意识,普及法律法规知识;(三)定期开展突发公共事件演练,并动员业主、使用人参与,使其掌握必要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理和自救、互救常识。第十九条 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机构的沟通和配合,有效防范和控制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一)及时了解和学习政府相关部门、机构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等,并结合建筑区划的实际情况对相关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二)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机构的联系和信息互通,及时从政府相关部门、机构获取关于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信息,并加强防范;(三)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法制宣传教育等。对涉及到物业服务企业职责范围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主体,主要是政府相关部门、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的主要职责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公共服务,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靠政府相关部门、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和控制工作。
第三章 自然灾害中的应急预案第一节 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第五十条 自然灾害还包括:水旱灾害、地质灾害等。第五十一条 其他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物业服务企业可参照的参照本章第一、二、三节制定;第五十二条 自然灾害是突然、是不可预测的。自然灾害通常是剧烈的,其破坏力极大。持续时间有长有短。灾难包括了很多因素,它们会引起受伤和死亡,巨大的财产损失以及相当程度的混乱。一次灾难事件持续时间越长,受害者受到的威胁就越大,事件的影响也就越大。另一个影响灾难程度的主要特征,是人们是否获得了足够的预警。自然灾害有许多重要的特征,它们突然、有力,无法控制,引起破坏和混乱,通常很短暂,有最低点,有时可以预报。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在其他自然灾害预防和处置上,应以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以政府相关部门为主,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自然灾害预防和处置工作。
第四章 事故灾害中的应急预案第一节 治安事故应急预案
第八十一条 建筑区划事故灾害还包括:交通事故、触犯国家法律的刑事事件等。第八十二条 其他事故灾害应急预案,物业服务企业可参照的参照本章第一、二、三节制定;第八十三条 其他事故灾害预防和处置,应以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第八十四条 对涉及物业服务企业职责范围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事故灾害的处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靠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政府相关部门,并积极协助处理。
第五章 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应急预案第一节 传染病疫情事件应急预案
第八十九条 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不利于人体健康的物品而导致的急性中毒性疾病通常都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食物中毒。食物中毒是由于进食被细菌及其毒素污染的食物,或摄食含有毒素的动植物如毒蕈、河豚等引起的急性中毒性疾病。变质食品、污染水源是主要传染源,不洁手、餐具和带菌苍蝇是主要传播途径。第九十条 虽然食物中毒的原因不同 症状各异 但一般都具有如下流行病学和临床特征:(一)潜伏期短 一般由几分钟到几小时 食入“有毒食物”后于短时间内几乎同时出现一批病人 来势凶猛 很快形成高峰 呈爆发流行;(二)病人临床表现相似 且多以急性胃肠道症状为主;(三)发病与食入某种食物有关 病人在近期同一段时间内都食用过同一种“有毒食物” 发病范围与食物分布呈一致性 不食者不发病 停止食用该种食物后很快不再有新病例;(四)一般人与人之间不传染 发病曲线呈骤升骤降的趋势 没有传染病流行时发病曲线的余波;(五)有明显的季节性 夏秋季多发生细菌性和有毒动植物食物中毒;冬春季多发生肉毒中毒和亚硝酸盐中毒等 第九十一条 食物中毒事件事件的紧急措施:(一)当建筑区划内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中毒事件时,发现者应立即向物业服务项目经理或物业服务负责人汇报,并立即通知医疗机构;(二)项目经理、公司领导立即赶到现场,掌握现场情况,首先查明是否食物中毒、发生时间、中毒人数,掌握第一手资料。(三)将中毒人员立即送往附近医疗机构进行抢救;(四)控制中毒现场,同时封闭食品毒源,协助卫生防疫机构及公安机关查明食品中毒源,防止二次中毒;(五)对相关区域进行警戒隔离,组织人员疏散、封闭食品中毒源。做好通风工作,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稳定相关人员情绪,阻止事态进一步扩展;(六)待生防疫机构及公安机关查明事故原因,并允许后,对制作现场及餐具、灶具、橱具进行清洗、消毒、通风,防止二次污染中毒。(七)对冷藏、冷冻食品经防疫部门检验后方可食用。(八)事故处理完毕后,总结应急抢救工作的经验教训,同时提出改进意见,完善预案,并报公司总部备案。
第九十二条 建筑区划公共卫生事件还包括: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或职业危害、动物疫情等事件。第九十三条 其他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物业服务企业可参照的参照本章第一节制定;第九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处置,物业服务企业应以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加强对公共卫生知识的宣传,做好建筑区划内的环境维护和消杀灭害工作;第九十五条 对涉及到物业服务企业职责范围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报告政府相关部门,以政府相关卫生机构为主,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第六章 社会安全事件中的应急预案第一节 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百零一条 社会安全事件还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等。第一百零二条 其他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物业服务企业可参照的参照本章第一节制定;第一百零三条 社会安全事件关系到社区稳定和社会安全,因此在建筑区划内的社会安全事件预防和处置中,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靠当地政府部门、公安机关。以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加强对法制宣传工作,做好建筑区划内的公共秩序维护工作,处置社会安全事件事件时的手段也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百零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第一百零五条 本指引最终解释权归属于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第一百零六条 本指引供物业服务企业参考使用,在实际操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秘书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