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证物业管理评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提高评标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由具有较高的物业管理及相关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的人才库。 第三条 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专家库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专家库管理工作。 市物业管理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评标委员会专家委员的随机抽取确认工作。 市主管部门、市行业管理部门、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专家库成员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 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㈠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各级政府部门规章和物业管理行约行规,热爱物业管理工作,热心社会服务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㈡掌握和熟悉国家招投标和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管理相关业务知识、规范标准,具有丰富的物业管理服务实践经验; ㈢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册证》,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物业管理及工程管理、建筑管理、财经等相关工作5年以上,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物业管理行业8年以上,或担任物业管理项目经理或相当于项目经理以上职务期间所主管的项目获得国家、广东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 ㈣有珠海市常住户口,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有从事专家活动的时间; ㈤无违法犯罪史和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 专家库成员的认定程序: ㈠符合专家库成员条件的个人,经工作单位同意,可以持下列申请材料向主管部门进行申请: 1.如实填写的《珠海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专家库成员申请表》(见附件); 2.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与复印件核对后退回申请人); 3.申请人符合专家库成员应具备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㈡主管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审核、认定专家库成员资格: 1.审核: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2.公示:符合条件的,在珠海建设信息网上公示七日; 3.备案: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备案; 4.发证:向备案人员颁发《珠海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专家库成员证书》。 ㈢对审核、公示环节中未获得通过的申请人,由主管部门发出通知书,说明未予通过的情况。 第七条 《珠海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专家库成员证书》有效期二年,有效期满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经当事人及当事人工作单位同意,予以延长证书有效期二年。
第二十条 其他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等物业管理活动如有需要,经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市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抽取专家库成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