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使用条件下,商品房屋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是多长时间?什么情况下禁止使用物业质量保修金进行维修?日前,《 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对这些问题做了详细明确的规定。
办法规定,物业质量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按照规定比例向物业主管部门交存的,作为保修期内履行保修义务保证的资金。根据办法,开发企业在向业主办理商品房屋交付前,应当一次性足额向物业主管部门指定的账户按幢交存保修金。实行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应在商品房屋交付前,按物业主管部门的要求,从预售款中一次性划转规定数额的保修金到指定专户,并告知开发企业。
在商品房屋交付使用时,开发企业应当向业主提供保修金交存证明。未交纳保修金的项目,开发企业不得将商品房屋交付业主,业主有权拒绝接收。开发企业不按本办法规定交存保修金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欠交部分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并依法予以处罚。
办法规定,在保修期内,房屋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时,开发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义务的,可按办法有关规定使用保修金。商品房屋的保修期,自商品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办法对商品房屋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进行了明确。其中,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基础设施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不低于5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不低于5年;外墙外保温工程不低于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开发企业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商品房装修工程为2年。此外,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由开发企业和业主在商品房销售合同和质量保证书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