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能按时交房,刘先生多次与开发商交涉,但开发商每次都承诺尽快办。对于刘先生提出的退房请求,开发商表示乐意配合。但开发商只同意退还房款,赔偿利息损失。
刘先生对此非常不满,他认为这不变相成了开发商向其借款了。他买房时浑南房价还很便宜,两年过去了,房价涨了很多,就是他买的房子,开发商在销售时也涨了1000元。如果按借款方式赔利息,那开发商不就又赚了一笔。而没有销售许可证的错在开发商,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应赔偿他一倍房款。
而开发商认为双方都有过错,刘先生买房时应知道房屋没有销售许可证。双方协商不成,2009年7月,刘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实施商品房销售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在刘先生提出异议要求退还定金的情况下,以尽快办理预售许可证等承诺的方式使刘先生与其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最终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开发商对此应负全部责任。开发商除应返还购房款外,还应赔偿刘先生其他损失。因开发商不存在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一事实的行为,不适用赔偿一倍购房款的责任承担方式。损失数额的确认可参照刘先生所购同类型房屋的现行价格。根据开发商对其同类型房屋所做的销售宣传,最低价为每平方米3880元,七层以上每多一层加50元,刘先生所购房屋按照每平方米4000元计算,符合沈阳市房地产市场状态。法院判决沈阳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刘先生购房款222653元,赔偿经济损失86587元。
宣判后,沈阳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市法院于近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沈阳一开发商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未按约定时间交房,购房者要求退房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