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了迟延履行义务达到解除合同条件时适用解除权的具体方式。第15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末履行,当事人—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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