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后,陈诚按约定交纳了相应购房款。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大地震,次日,垫江县建设委员会发出通知,要求各房产公司停工排查安全隐患。一个月后,垫江县建委口头通知房产公司复工。
同年12月底,房产公司开始陆续交付该项目的房屋,但一直未书面通知陈诚接房。据悉,直到去年4月,房产公司才通过了相关部门的竣工验收。随后,陈诚将房产公司告上垫江县法院,要求房产公司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房产公司当庭辩称,逾期交房是汶川地震不可抗力事件所致,该公司与陈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不可抗力所设定的通知义务,违反立法本意,不可抗力事件一经发生,当事人即享有法定免责权利,故该条款无效。
“就算因地震,也只停工1个月,为啥要延期4个多月才竣工验收呢?”陈诚认为,开发商在找借口。
开发商延迟交房的行为,能否因汶川地震这一因素部分或全部免责呢?答案是否定的。一审法院认定,开发商延期交房,尽管有汶川地震的影响,但不是唯一原因,开发商也没证据证明地震是导致延期的唯一原因。而且,经查,开发商也没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情况”及时通知购房者,因此,开发商的行为构成了违约,应支付购房者陈诚逾期交房违约金8872元。
一审宣判后,房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今年9月底,市三中院二审决定维持原判,驳回其上诉。
昨天,针对本案开发商的辩解理由,市三中院承办法官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另一方。如未履行这一通知义务,则对于此类损失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