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私企负责人徐先生,去年相中了宣武区一处正在开发的高档物业,经过仔细了解,他决定购买该小区的一套四居室,并与开发商签了合同。合同中规定,开发商保证在1998年年底前向徐先生交房,除非发生不可抗力,一旦出现开发商逾期不交房的情况,徐先生可向开发商追索违约金;逾期超过60天,徐先生有权解除契约。合同签好后,徐先生寻思着1998 年年底拿房,1999年春节入住。结果一直等到了1999年4月中旬,都没见到房子。
为让事情尽快解决,徐先生特别委托律师处理。律师在审核过徐先生所签的合同后,告诉他合同中的违约条款对开发商的约束力太小,根本起不到制裁作用。徐先生签的是《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其中,第七条的条款是有关逾期交房追索违约金的,开发商事先在上面填写了这样的内容,“违约金支付时间自房屋交付之日起,每延期一日,按已支付房款金额的万分之一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按照这个规定,开发商需支付的违约金很少,每天万分之一的概念实际就是年利率3.65%,比正常存款利率都低,过分低的数额根本对开发商起不到违约制裁作用。经过律师的解释,徐先生发现自己被所签的合同捆住了,因为照此约定,自己得不到充分的赔偿,想到已经付出的时间和精力,徐先生考虑再三,放弃了退房的念头。
对买房人来讲,到底按万分之几追索违约金才算合理,并能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呢?就合同的一般履行来看,应该是万分之三至五。另外,买房人通常都需支付利息,而一些房产商与买房人约定,逾期交房违约金从房屋应交付的第二天算起到实际交付日,按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事实上纠纷发生时,买房人的钱已被开发商占用了很长时间,按照《经济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开发商不仅应支付违约金,在定金的返还上也应支付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