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日前对一起开发商逾期交房导致业主索赔违约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虽有部分房款为贷款支付,但开发商已收到全额房款280312元,应按照全部房款的1%比例支付违约金,故判决开发商赔偿业主违约金人民币2803.12元。另外,开发商还应赔偿业主包括房租、保险费、印花税、贷款利息等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一万五千五百零六元二角六分。
合同签署后,薛先生当日即支付了首付款60312元人民币。后薛先生与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及荣丰公司共同签署了《楼宇按揭担保借款合同》,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
但迟至2003年6月1日,荣丰公司才通知薛先生办理入住手续,而薛先生自2003年1月开始一直在外租房住。薛先生认为,荣丰公司逾期交房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未果,薛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索赔购房款、双倍定金、违约金等共计人民币37万余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均同意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楼宇按揭担保借款合同》。但荣丰公司表示,违约金应按买房人累计已支付房款的1%比例支付,而不是按照总房款的1%计算。
一中院认为,荣丰公司逾期交房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在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上,法院认为,合同约定为按照“已交付房价额”计算,虽然房款大部分为银行贷款支付,但开发商已实际得到合同约定的全部房款,因此应按照全部房款计算违约金。
同时,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增加。一中院认为,薛先生的损失应包括:因逾期交房5个月给薛先生造成的房租损失,贷款利息损失,保险费损失及印花税损失,共计18000余元。扣除已支付的两千余元违约金后,荣丰公司还应一次性给付薛先生损失赔偿金一万五千五百零六元二角六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