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代理律师文道才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购房人,购房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产交付不同于普通商品的交付,除了交付房屋之外,开发商还有交付房屋产权的义务。否则将导致业主的产权不稳定,存在极大的交易风险,如房屋有可能被开发商抵押;业主进行再次交易时,无法办理权属证书;业主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没有完成产权过户,房地产商的合同责任不能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根据双方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业主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从2007年4月份重庆君恒建设有限公司才陆续为业主办理房产证,到现在仍然有大部分没有办下来,开发商已经严重违约。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广大业主办理房产证,并承担延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
针对本案,文律师感触颇深,这么多的业主能够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说明了我们的社会在进步,法制在完善,制度在健全。即使再累再辛苦,只要能对目前不规范的房地产市场的纠正和改善尽一份绵薄之力,只要能够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他也感到很欣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