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将选聘的新物业公司资料送到区房管局去备案时,因该公司尚未获得资质许可而被退回。随后,该业主委员会又自发组织了一系列驱逐原物业公司的活动。小区正常的物业服务受到严重影响,也有部分业主投诉,请求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管理权力,维护该小区的正常生活秩序。区房管局为保证小区的稳定,遂以房管局的名义向业主委员会发函,以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公司无营业执照及资质为由,宣布业主委员会关于解聘、选聘物业公司的决议无效,应重新通过业主大会决定有关解聘、选聘物业公司事宜。小区业主委员会收到该函后,认为区房管局的行政行为违法,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并予以撤销。经人民法院审理后,以解聘物业公司不符合法定程序为由驳回了业主委员会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