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建设单位应及时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报送资料包括: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二、建设单位推荐业主代表作为临时召集人,召集占总人数5%以上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占总人数5%以上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也可以自行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指定代表担任筹备组组长,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负责召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中非建设单位的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中具有表决权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成员有建设单位代表、业主代表等组成,名单确定后应当成员名单、分工、联系方式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示位置公告。筹备组自公告之日起成立。
业主代表应当具有业主身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责任心强、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筹备组中有表决权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筹备组组长在筹备组中没有表决权。
四、建设单位应当在筹备组成立之日起7日内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资料;根据有关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共决策平台;承担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
五、筹备组成立后,应负责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工作,并在成立之日起60日内,将下列事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一)制订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议题及表决规则;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表决权数;
(四)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确认候选人名单,制订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
(五)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筹备工作。
上述事项公示时间为7日,在公示期间,业主可以对以上事项向筹备组提出建议和意见,筹备组应当予以记录。
公示期满后7日内,筹备组应当参考业主的建议和意见对各事项进行修改,确定拟提交表决的内容。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六、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筹备组应当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议题和需要业主表决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日。
七、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表决,并应当全部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
表决内容需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专项维修资金支取事项需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
八、筹备组应当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表决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事项全部通过的,业主委员会自首次业主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筹备组出具由组长签字的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
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当场予以备案,并在备案后7日内将备案材料抄送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
九、业主委员会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备案证明,向区、县公安分局申请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
十、业主大会成立、完成备案手续的,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到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业主委员会凭登记证明,向区县公安分局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