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2岁的钟晓声几年前在山西晋城老家开了一建筑公司。2006年,老婆赵某来重庆,在北部新区买了一套套内面积为361.44平方米的3层别墅,房产证上写的是丈夫的名字。钟晓声昨日告诉记者,2009年12月,他在山西晋城搞建筑,因资金周转困难发不出工资。他四处筹钱无果后,决定卖掉重庆这幢别墅。同年12月底,他通过该别墅小区的一名工作人员介绍,于当年12月27日,与一名姓陈的男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将这套别墅以453万元的价格卖给陈某,并预收了对方30万元定金。
“我当时想卖掉它来给工人发工资。”昨天下午,钟晓声后悔地告诉记者,与陈某签合同时,他并没有与妻子赵某商量。赵称,后来丈夫找她要相关证件,准备给陈办房产过户手续时,才向她道出实情。“当时我气哭了,还和他狠狠地打了一架,我坚决不同意把这套别墅卖掉。”赵某说,当时两人还闹得差点离婚。
随后,钟给陈发了一份解除合同通知书,并退还30万元定金,但被拒绝。今年4月12日,买房人陈某一纸诉状将钟晓声告到渝北区法院,要求判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并要求钟晓声继续履行合同义务。5月11日,钟晓声向该院反诉买方陈某,要求确认两人签订的合同无效等。6月8日,渝北区法院对本诉和反诉进行合并审理。
庭审时,钟晓声辩称,该幢别墅系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自己在未征得妻子同意下擅自出售,希望判决自己的行为和该合同无效。6月23日,渝北区法院在一审中判决双方签订的这份合同有效。钟晓声败诉后不服,遂上诉至市一中院。9月10日,市一中院作出裁定称,鉴于钟妻赵某已向渝北区法院提起诉讼,而本案的处理需依该案的处理结果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中止诉讼”。
今年6月30日,赵某状告丈夫和买方陈某,称丈夫当时是在瞒着自己的情况下,与陈签订的合同,认为该套房屋系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在未经她同意下丈夫擅自与陈签订合同,希望法院判钟与陈签订的合同无效。庭审时,钟晓声称,当时与陈签订合同并未让妻子知晓,同意妻子的诉求。而陈则称,因该房屋登记在钟的名下,两人签订的合同应属有效合同,要求驳回赵的请求。11月1日,渝北区法院一审驳回了赵的诉讼请求。赵不服,又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渝北区法院一审判决赵某败诉的依据是什么呢?办案法官称,诉争房屋的登记在钟晓声一人名下,未登记有其他共有人,且赵和钟也未举证证明在交易中告知了诉争房屋还有其他共有人。同时,钟在与陈交易中,持有该房屋的原始购房合同及票据,并将原件交给了陈。庭审中,钟陈两人均表示在签订的合同过程中,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按照公示公信原则,作为买房的陈有理由相信,钟对诉争的房屋具有完全的产权和处理。
昨天,针对钟晓声这种状况,重庆国生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玉盛建议,如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夫妻一方的名字,那么建议另一方保管原始票据,以防在关系“交恶”时,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进行处理。李律师介绍,在正常情况下,在处置共有财产,签订买卖合同时,必须有夫妻双方的签字或一方的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