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信中所提到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对公开信的内容极为不满,认为公开信捏造事实、恶意诽谤,损害了他的名誉权。于是诉请法院判决前后有权利交接的甲、乙两家物业公司负连带责任,在同等范围内赔礼道歉。iWe]
被告甲物业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也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状。被告乙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石某在法庭上表示,公开信并没有对原告的名誉造成损害,并认为作为物业公司有对业主的公示公告权,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x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2005年4月25日,原告所在小区的业委会和甲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服务期限是一年。2005年11月28日,甲物业公司和乙物业公司联合向小区全体业主发出变更声明,声明甲物业公司在2005年2月26日至11月30日期间在某小区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现由乙公司负责,乙公司将继续履行甲公司与某小区所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r
法院认为,被告甲物业公司在没有事实依据的基础上在小区内张贴公开信,从其内容来看,有部分失实,贬损了原告的人格,损害了原告的名誉,在小区内给原告造成很坏的影响,因此对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甲物业公司公开书面向其赔礼道歉的主张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乙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因主体不对,不予支持。y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