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购房合同的规定,“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归买受人”,但开发商拿出设计图纸,屋顶的露台是平均分割的,所以不存在恶意串通和私自划给他人。
隔壁邻居对于他的起诉也觉得冤枉,“楼顶的面积都是均等的,别人家也是这样。”
经审理查明,两家屋顶均是露台,一矮墙相隔出等大的面积。原告家楼顶确实有一块面积被划入了隔壁邻居的露台。而盖楼房的楼顶建筑设计图,露台以矮墙隔开,两家面积相等。屋顶的实际状况与设计图相符。两家在买房时,确实都与开发商签订了买卖合同,均约定“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归买受人”。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室、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如支柱、楼顶属于共有部分。业主对其专有的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原告所主张的屋面使用权,属于共有部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规定的“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归买受人所有”,与建筑物的实际状况不符,是不能实现的约定,也与物权法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悖。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今年年初,隔壁邻居又反过来将他告上了法庭,要求他将放在人家露台的物品拿走。原来因怕漏水,他在邻居的露台上堆放物品,并在上面加盖了一块苫布。
最后,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自家负责各自楼顶的保温和防水,矮墙拆除,保留栏杆,屋顶的使用面积仍以栏杆为界,原使用面积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