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维修资金的动态数据。同时,今后业主如果不交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不按规定交存,将不准收楼;已入住的业主不交维修资金,不准办二手房过户手续。
根据房管局提供的数据,截至2007年8月底,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总额为21.47亿元。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至今只使用了1446万元,只占已归集资金总额的0.7%。原因与提取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程序繁琐不便捷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主体应是代表每幢物业众多业主共同利益的业主委员会。但多年来业主委员会没有法人代表资格,公诉主体受到限制,追讨维修资金缺乏起诉主体。至目前为止,广州市单位已售公有住房维修基金累计归集共23.80亿元,已批准使用8.02亿元。商品房维修资金总额已超25亿元,累计使用约1800万元。
市国土房管局在答复提案中还表示,该局将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增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运作透明度,让各用户及时掌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动态数据。该系统分三个阶段实现,首先,使各业务部门可通过网络掌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动态数据(已基本完成)。第二步,改善软件,达到初步对外开放数据的效果。第三步,进一步改进软件,达到业主可上网查询数据,各用户可在该信息系统平台上处理业务流程的目标。
答复还表示,将采取有力措施归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如果业主不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不予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并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同时,将在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增加“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按规定交存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的条款,以督促业主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房改房维修资金由单位住房基金从售房收入中留出:
按照相关规定,房改房维修资金的归集,主要由单位住房基金按售房收入25%留作已出售公有住房公用部位、设施维修基金,余下75%用于向未享受过购买优惠政策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如果单位要对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维修、改造,可向市房改办申请维修基金。
商品房维修资金由业主缴纳:
按相关规定,商品房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住宅(含别墅)建筑面积40元/平方米,非住宅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标准交存。1998年10月1日到2003年8月31日期间的商品房,如果在售房合同中没有约定由业主缴纳,就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1998年9月30日以前和2003年9月1日以后的商品房维修资金都由业主缴纳。
如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通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都存在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银行内。
资金使用程序包括: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建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通过该建议;物业服务企业持相关资料向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所申请列支;市房屋安全管理所备案后,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最后,指定代管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的,先由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维修、更新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