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业主缺乏对共同利益的认同,”搭便车”心态普遍存在。很少有业主是为公共司题,如绿地。水电。规划等站出来维权,大多数人是打着为公共利益的旗号,而实质上为自己争利益;另外,许多业主总是希望别人先行,自己沾到光,如果别人失败了自己也受不到伤害。
第三,很多业主缺乏必要的法律和其他如规划。建筑等专业知识。
第四.业主缺乏应有酌维权技巧,维权方式不合法,比如采取一些过激的行动,与物业公司打架等,导致其合法的主张也不能实现。
第五,业主维权的心理素质不好。一种情况是对维权想得过于简单,如果一时没有结果,就意志.信心消沉,最终放弃维权行动;另外一种情况是对维权代表多加指责。如果维权进程很慢,业主就怨维权代表没有能力;如果维权代表从整体的角度考虑出发与开发商通过协商解决问题,业主就怀疑维权代表收受开发商的好处等等。维权方式的创新
2003年,北京回龙观云趣园的业主们因原规划中的绿地即将被改建为公交公司宿舍而向开发商展开的维权运动进行得如火如荼,在历经了交涉、投诉.上访。集会,暴力冲突等各种抗争方式以后,成为了社会热点事件.也只取得了·施工暂不进行”的微薄成果。年底,他们找到了另一条合法化的维权之路,即由业主代表参加2003年的北京区县人大代表换届选举。
这次选举创新诸多.被传媒和学术界概括为”北京现象”。其中,一个庞大的业主群体以自身利益为基点,态度极为认真地行使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北京回龙观,天通苑。银地家园,水清木华园等小区均有业主代表参加了竞选,回龙观小区的聂海亮当选。
第一,形象地指出了业主维权运动中所应具备的必要条件;1,全体业主须对财产与权利的关系,对权利.民主、法治在地方社区治理中的作用等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强烈的参与意识;2、须有一定酌经济资源——小区中个人专用资产和共用资产;3。须有集体行动的动机——自发组织起来维护房产的保值和增值,维护共用财产不被侵犯和损害。
第二,体现了业主群体的观念从维权到治理的重大转变.维权是从个人的利益诉求出发的行动,但是业主在维权中必然要维护社区共有财产。这样,从个人利益出发的行动升华到维护共同利益,这就是业主维权的积极一面.但是,仅仅停留在维权意识的层面远远不够,要想维护公共利益,还需要另一套思路,语言,行动习惯、规则和制度,这就是治理的意义.维权是对抗,治理是合作.业主参与地方人大代表选举会有助于他们超越业主群体利益的视野,有机会认识并学习维护地方社会秩序的知识和技巧,实现从维权到治理的转型。
第三,体现了公民宪法意识的增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这3项公民权利以往都是流于抽象的形式,极少在日常生活中得到具体的运用和依据,而随着中国的市场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日趋完善,法律意识包括宪法意识也日渐深入民心。人们对于住宅这一投资巨大的私产倾注了更多的心血,而人权的内涵从温饱提高到要求享有良好的居住环境,消费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业主维权的方式也得以在传统的行政法和民商法以外,另辟一条合法的途径。对业主维权运动的展望
然而,以上无论哪种维权方式都仍难以达到业主们的预期目标,即使有成果也往往是暂时性,局部性的。应运而生酌维权小组多是临时的“人的集合“,事后就像一盘散沙,不能持之以恒从而争取更大的权益。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中国业主维权运动在艰难的发展和探索着。现阶段,我们认为最有利于中国业主维权运动发展的措施是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和将维权运动组织化,职业化。
过去,业主们维权最常用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以及各省市制定的房地产,物业管理的规章、条例,但是并没有专门的法律,各地的行政法规又存在着的不同程度上的缺陷甚至“违法”情况。从微观上看,业主维权几乎无法可依.<条例)针对过去发生的许多纠纷规定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对于规范中国物业管理市场具有积极的意义,但公众对新(条例)能否改善物业管理纠纷并未抱太多乐观态度。根据中国社会调查所对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城市1000位公众的调查,77.8%的受调查者认为<条例)缺少细节描写,能够被顺利操作的内容少.被称为房地产业界“维权三斗士“之一的专业律师秦兵认为,〈条例〉的最大贡献也是最大缺陷是对于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的规定。一方面,<条例)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权利和义务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另一方面,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一般认为类似于股东大会与董事会,那么哪一个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谁有权代表业主参与诉讼,如何登记注册?是否有选举与罢免的程序?财务监督如何进行,业主不满大会决议是否可通过诉讼程序来获得救济?由哪个组织通过何种途径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业主对业主大会决议的知情权如何保障?这些在 <条例)中都没有规定.
虽然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法律永远都是在相对完善过程中,但即使存在一部完美的法律,由于单个业主相对于开发商、物业公司的固有的弱势地位在本质上难以改变,寄希望于仅通过一部完美的法律来维护业主权益是不现实的.
为了弥补这种固有的弱势地位,业主维权不应通过单个业主单打独斗的形式,而应采取群体斗争的形式,即维权小组要从临时性的“人的集合”走向专业组织。这样才可以保证“业主维权”不仅仅成为一场有始有终的运动,而且成为贯穿于购房,居住的全过程的一项持续的.固定的必要行为。具体来说,这种专业组织至少有两种形式是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