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估价日期:二0XX年X月X日到二0XX年X月X日
(四)、估价时间:二0XX年X月X日(趋于拆迁日)
(五)、估价依据
6、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新乡市城市拆迁赔偿标准)。
(六)、估价原则:本评估报告在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的前提下,结合评估目的和评估物业具体情况,具体遵循估价时点原则、最高最佳使用原则、替代原则。
(七)、估价方法:根据估价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本报告采用市场比较法和收益还原法对拆迁评估房地产进行整体性评估,至于部分无证构筑物、墙体及其占用的土地已包含在内,未单列其价值。另外虽然在本报告中未完全采用新乡市人民政府有关拆迁条例的补偿指导价,这是因为待拆迁房屋的装饰、装修及层高未在指导价中予以考虑完全。本报告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的精神进行评估。
(八)、估价结果:本评估以掌握的有关标的物的信息资料为依据,根据估价的目的,遵循评估程序,采用科学的估价方法,在认真分析资料的基础上,经过周密的测算,并结合评估目的和评估经验,经计算拆迁评估对象在估价时点的拆迁补偿价格为:
(九)、评估价格有效期:本报告评估时效为半年,自二0XX年X月X日起生效。随着时间的推移,房地产市场状况和评估对象自身情况发生变化,评估对象的市场价值将发生相应的变化,评估结果也需做相应调整。
(十)、评估价格应用范围:该评估报告结果仅供拆迁部门补偿时参考,不做其它用途。
1、估价假设条件:我们评估的价值是现时价,及在估价时点对拆迁评估对象进行补偿的参考价格,假设:
(3)有一个适当的期间完成交易,可以通盘考虑物业性质和市场情形进行议价;
2、限制条件:
(1)对于房产的建筑面积等有关收据,均以委托方提供的房产证为法律依据,对于土地面积委托方未提供有关土地资料。
(2)本报告中的拆迁补偿价,是指估价结果专供拆迁人与补拆迁人协商被拆迁房屋补偿价格的房地产估价,不包括搬迁补助费、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价格。
(3)未经评估单位书面同意,本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及任何相关资料均不允许在任何公开发表的文件、通告或声明中引用,本报告的解释权归评估单位所有。
1、本评估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人们自己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本估价报告中已说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
2、我们与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个人利害关系或偏见。
3、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进行分析,形成意见和结论,撰写本估价报告。
4、我们已对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查勘,并对标的物现场勘察的客观性、真实性、公正性承担责任。但评估人员对评估标物的勘察限于标的物的外观和使用情况状况。除非另有协议,评估人员不承担对评估标的物建筑结构质量进行调查的责任,和其被遮盖、未暴露及难于接触到的部分进行检视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