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意金这个只是通俗的说法,我们一般称为意向金,但没有说要求客户付多少的,一般都是客户自己拿出来的,1W 2W 5W都有,但一般是建议付多一点就更好得锁定这套房源,而且这个钱不是给中介的。这个钱只是说明你有诚意买这套房子,如果要成交的话,这个钱还是在你的房款里的。
当你在委托中介去帮你谈价格的这段时间来说,一般是不退的,但如果中介还没和房东去谈价格,一般还是给退的,而且你说没签和同,我们在收这个意向金的时候都会写下书面的协议,协定在具体的什么时间段内委托我们去谈价格。超出这个委托期限的话,这个钱是无息退还的。
作为自创的商业用语,“诚意金”在现在的商品房销售中,由于供求关系紧张,处于卖方市场的开发商普遍强势,由此采取了预售证获得之前便收取费用的方式,用来甄别、圈定客户。这种做法,往往不能保证所有缴纳诚意金的客户都买到房,只是提供一种与买房相关的潜在机会。因此,所谓的诚意金,不具有合同效力及法律保护的性质。
“诚意金”并非“定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前收取“诚意金”,并与排号、认购等行为挂钩,这种资金并不具有“定金”性质。从法律意义上讲,定金具有担保效力,担保未来双方将签订具体买卖合同,缴纳定金之时,双方已经明确标的物以及价格。
收取诚意金、或者变相的设定账户存款排号,此时客户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射幸合同”,而非固定合同关系。消费者支付费用购买的不是具体的实物或者服务,只是一种机会、一种购房可能性,并没有具体的标的物做担保,也不确定价格。 所谓“射幸”,即“侥幸”,本意是碰运气的意思,射幸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的一种合同,这种合同的效果在于订约时带有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