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积差异是目前房地产交易中产生纠纷的一大因由。因为目前的房屋销售主要是以预售方式为主,一是对开发商的投入要求较小,二则购房者通常可以享受到较大的优惠。但是,预售时的面积是在图纸上测出来的,与实际完工的房屋面积肯定会存在误差。大多数的开发商都会尽量准确预测,在施工过程中尽力控制误差大小,但也有个别开发商出于某种目的,利用这种误差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对于购房者而言,对房价款的承受能力、对房屋的使用规划等都是以房屋面积为基础的,面积的变动有可能导致超出购房者的承受能力,或是使原先的使用规划落空。那么如何在实际存在的误差与购房者的合法利益之间选择一个中间道路呢?
对于开发商,首先应在图纸预测时尽量准确,在施工过程中尽力控制,使误差的产生降到最低程度。对于购房者,如果想避免面积误差,最好的方法莫过于购买(准)现房,实地的考察是胜于任何口头承诺和凭空想象的。如果购房者仍然要选择期房,则只能是与开发商就此问题进行事先约定。
《示范文本》的一大特色就是倾向于保护购房者的利益,《示范文本》第5条关于“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的规定就极大地体现了这一特色。该条第2款明确将面积误差比以3%为分界线,3%以内的,双方据实结算房价款;超出的,购房者有权选择退房,不退房的,规定了于购房者相对有利的处理方式。当然,买卖双方也可以选择不采用《示范文本》中给出的处理方式而自行进行约定。这样,开发商就被推人了一个为难的境地。如果选择《示范文本》给出的处理方式,自然是心有不甘,尤其是对于其中面积缩水时要将少于3%的部分双倍返还买受人的规定,更是感到不可接受。可是,购房者在看到这样一种于自己有利的处理方式时,自然是要坚持以此为准。双方就容易产生矛盾,对房屋的销售必然有影响。笔者认为,该种方式比起以前大多数开发商自行设定的处理方式自然是对购房者给予了更多的保护,但是,对于开发商也有些过于苛刻,尤其是上述的双倍返还的规定,实际上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同时,该条规定中也有一些不全面的地方。
在此,笔者提出自己认为双方相对较容易接受的处理方式供大家参考: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4%以内(含3%/4%,该3%或4%由双方协商确定,均是较为公平的,下同)时,双方据实结算。如产权登记面积小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面积,则出卖人应于收到具有国家认可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部门实测面积结果(即产权登记面积,下同)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买受人退还有关面积差价款;如产权登记面积大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面积,则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向其出示具有国家认可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部门实测面积结果(即产权登记面积,下同)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出卖人补交面积差价款。逾期支付面积差价款的,违约方每逾期1日向对方支付应付差价款万分之3至万分之5(违约金的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的违约金。
(二)当该房屋的面积误差绝对值超出3%/4%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应自出卖人向买受人出示具有国家认可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部门实测面积结果(即产权登记面积,下同)文件之日起15 日内将解除本契约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出卖人自接到该解除契约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相应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4%以内(含3%/4%)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4%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相应面积的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 人。
如买受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将解除本契约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 则视为买受人不退房,处理方式同上。
面积差价款的支付方式和违约金的计算同上文(一)所述方式。
产权登记面积 - 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 = ------------------------------合同约定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