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本物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为 元/平方米·月,物业服务费用评估报告摘要详见附件五。
第八条 交付房屋前,乙方向甲方发放该套房屋的“业主一卡通”。甲方入住前,甲、乙双方与 银行签订前期物业服务费托收协议,甲方按照第七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在“业主一卡通”内预存 个月(不超过12个月)的物业服务费,
第九条 在全体业主与乙方完成物业共用部分交接前,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物业服务费。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缴纳物业服务费: 1.筹备组成立满3个月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 2.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未决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未确定物业管理方式的; 3.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乙方向全体业主发出书面查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开始查验的; 4.物业共用部分经查验符合相关标准,乙方向全体业主发出书面交接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完成交接的。
第十条 发生第九条约定情形之一的,乙方可按照前期物业服务费托收协议的约定,自第九条情形出现之日起,通过银行直接从“业主一卡通”中划转相应的物业服务费。但除非发生第九条约定的情形,否则任何一方均不可以从该账户中划转任何款项。
第十一条 乙方对甲方物业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或其他特约服务的,甲、乙双方应签订特约服务协议,服务事项、标准及费用由双方在协议中约定。
第十二条 物业装饰装修前,甲、乙双方签订书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乙方应当告知甲方相关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将装饰装修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在甲方所在楼内公示。
第十三条 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甲方转让或出租其物业时,应将本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以及有关费用交纳情况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买卖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乙方。转让物业前,应当与乙方结清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