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梁xx认为要留下的物件没在合同中载明,法院判决梁xx败诉。4日,梁xx对记者说:“官司输了,算是个教训吧,说出来,提醒买二手房的市民,不要重蹈我的覆辙。”
法院查明,去年4月10日,梁xx买下东西湖区一套123平方米的房子,讲好房价是31万元,首付15万元。同时规定,老房主江某将电视机、冰箱、沙发和窗帘留下。
梁xx收房后,才发现窗帘、热水器和淋浴房不见了,她认为这违反了当初“固定在墙上的东西都不动”的口头约定,而且,江某在卸阳台上的晾衣器和客厅的顶灯时,扯坏了原来的吊顶,梁xx要求对方承担房屋维修费用,遂坚持扣下尾款7000元。江某不服,认为梁xx故意找茬,去年9月7日将其告上东西湖区法院。
审理中,江某承认有这个口头约定,窗帘是自己为了包电脑等带走了。但热水器和淋浴房,在卖房前2个月他就搬到自己的新房去了,根本没打算卖。
法院认为,淋浴房、热水器等不在双方合同约定内,法院不予支持。至于梁xx主张的房屋维修费用,因房子本身就是二手房,维修费用应由梁xx自己承担。窗帘是合同中约定应留下的物品,所以,江某应将窗帘返还。一审判决梁xx支付给江某7000元,江某5日内返还窗帘,否则抵扣750元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