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兴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与xx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现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一、本案的债务已经合法有效的转移,原告起诉被告承担还款责任不当,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按照债务转移的相关理论和司法实践,债务转移必然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债务转移应当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债务转移是不要式的行为,可以采用书面的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债务转移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第一,债权人和第三人书面或者口头达成债务转移的合意。该合意一旦成立便生效。承担人将取代原债务人,原债务人将免除其债务。第二,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书面或者口头合意,并须经债权人同意。第三,三方达成债务转移的书面或者口头合意。
本案,原告提交法庭的证据:1、2006年1月15日,原告和xx签订的购买xx室购房合同;2、xx旧村改造办公室收款收据(金额230211元)以及原告在2007年8月21日上午开庭中自认的签订购房合同系抵顶工程款的事实。与,被告xx提交法庭的证据:1、06年3月15日,编号NO0443333收据存根;2、马xx证词以及被告xx公司提交法庭的证据2、交给付款单位的第二联收据(收据中写明了xx室房款)有效结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明白无误地证实本案债务已经合法有效的转移,由债权人xx、债务人xx、第三人xx之间事实上达成用第三人房产抵顶债权人xx劳务费,债务人则以收到工程款的方式作为第三人承担债务对价的合意。被告已经脱离了其与原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由第三人承担债务。原告未取得房屋债务暂时未能实现的责任在于第三人,原告完全可以依据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起诉第三人继续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已实现其债权,原告起诉两被告承担还款责任明显不当,本案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假定本案原告的主张得以支持的话,那么最终导致的结果不言而喻就是相对原告方来讲就同一债权即取得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权利,也取得要求第三人履行债务(交付房屋)的权利,构成不当得利;相对债务人来讲,就是对一笔已支付了的债务又承担了一次还款责任,使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纠纷复杂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