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惜墨如金的美国宪法中,其第五条修正案专门规定:“非依正当程序, 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非有合理补偿, 不得征用私有财产供公共使用。” 联邦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要求州政府依据正当法律程序取得私有财产并保证不得拒绝法律对公民的平等保护。各州宪法对此问题也有类似规定。
美国宪法的文本, 二百多年来没有作过一个字的改动, 它的基本内容非常稳定。它所增加的内容都是以修正案的形式补充进去的, 权利法案就是整个美国宪法的前十条。对于修正案的增加, 美国国会也非常谨慎。从1789年以来, 尽管曾经有三千多条修正案被提出, 但是, 至今为止, 美国国会只通过26条宪法修正案。其中, 直接涉及政府财产征收的就有两条。可见, 这一问题之举足轻重。
在美国, 征收主要分两种形式。第一种称为Police power, 通常直译为警察权,是政府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安全, 伦理以及福利而无偿对所有人的财产施以限制乃至剥夺的行为。警察权包括土地区划( Zoning), 建筑以及健康法规(Building and Health Code), 让移要求(Set-back Requirement), 土地分割(Abatement), 污染(Pollution) 以及出租管制(Rental Control) 等。警察权准许政府规划私人土地, 而不需要支付补偿。这种征用的方式得以适用的场合非常有限, 并受到相关法律的严格制约。第二种是有偿征收, 英文称为eminent domain 或 condemnation , 指政府依法有偿取得财产所有人的财产的行为。本文讨论的主要是指第二种征收形式。
美国联邦宪法第五条修正案关于有偿征收 ( eminent domain )的规定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该修正案规定了征收的三个要件:
1) 正当的法律程序( Due process of law);
2) 公平补偿 ( Just compensation);
首先, 什么是正当的法律程序? 通常, 征收行为应当遵循如下步骤:
3) 向被征收方送交评估报告并提出补偿价金的初次要约; 被征收方可以提出反要约( counter-offer)。
4) 召开公开的听证会 ( Public hearing) 说明征收行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如果被征收方对政府的征收本身提出质疑, 可以提出司法挑战, 迫使政府放弃征收行为。
5) 如果政府和被征收方在补偿数额上无法达成协议, 通常由政府方将案件送交法院处理。
为了不影响公共利益, 政府方可以预先向法庭支付一笔适当数额的补偿金作为定金, 并请求法庭在最终判决前提前取得被征收财产。除非财产所有人可以举证说明该定金的数额过低,法庭将维持定金的数额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