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表一: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四部分“债权纠纷”中列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案件、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均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这一规定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案件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相区分,分别对应现房销售和期房销售。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所定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被分述为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案件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两类。鉴于此,本文在做统计时,将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案件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为案由的案件均作为调研统计对象。
表二统计的案件数标准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涉及的情形,不一定作为诉讼请求。如(2007)扬邗民一初字第0429号扬州红润扬置业有限公司与郑根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而理由是购房者没有依照合约履行付款义务。此外,有的案件可能同时涉及上述两类甚至三类纠纷,如(2008)扬邗民一初字第1573号陈金梅、徐成龙与扬州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同时要求被告对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承担违约责任并补偿面积差价。为了使数据更直观,进行了重复计算。
综合表一、表二,近3年来,本院所受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案件并不多,然而案件的纠纷类型却相对集中,主要表现为表二所列举的四种类型。其中,因价款导致的纠纷全部为购房者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购房款所致,也是唯一导致开发商主动诉讼的纠纷类型。标的物交付类纠纷则主要是因开发商“一房多卖”、迟延交付而导致的纠纷。因不能办理或迟延办理产权证而产生的纠纷一直以来都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案件中的重要纠纷类型,近3年中均有案件存在,而该类纠纷也是众多纠纷中调撤率最高的案件。标的物瑕疵类纠纷,主要是因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和实物瑕疵产生的纠纷,如(2009)扬邗民一初字第0270号何昌东与扬州凤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就是因为标的物上存在抵押权而导致的纠纷。因标的物实物瑕疵导致的纠纷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而导致的纠纷,主要表现为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纠纷,如前述(2008)扬邗民一初字第1573号案件;实际交付的房屋不美观、有损坏等,如(2008)扬邗民一初字第1904号夏启泉与扬州新能源虎豹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配套设施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纠纷,如(2008)扬邗民一初字第0363号魏伟与扬州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表三中涉及到4家公司的案件均以纠纷类型作为统计标准,涉及扬州市金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7起案件均为因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瑕疵导致的纠纷,具体为开发商未依合同约定为业主安装煤气管道设施;涉及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4起案件均是因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不符合合同附件关于公用扶手的约定,以铁杆扶手替换了合同约定了不锈钢扶手;涉及扬州市万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4起案件全部为开发商未按约定为业主办理房屋权属备案登记导致;涉及扬州市金太阳置业有限公司的14起案件则全部为开发商没有如期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而导致了迟延办理房屋权属备案登记,由此引发纠纷。
综合表二和表三,在四种纠纷类型中,后两类纠纷最易诱发群体性诉讼,这就要求审判员在案件审理中要特别注意在相关案件间做到“一视同仁”。
从表四来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案件调撤率在2007年度和2008年度很高,均达到了75%,然而该类案件2009年上半年的调撤率仅达57%。参照表三分析,2009年上半年审结的案件中并无群体性纠纷案件,因为群体性纠纷案件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案件的调撤率,因此,未审结群体性纠纷案件就成为导致2009年上半年已结案件的调撤率大大低于前两年度的原因之一。此外,通过查阅2009年尚未审结的案件发现,我院2009年受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案件审理难度明显加大并出现了一系列开发商以假售商品房给本公司员工为手段骗取银行按揭贷款及因商品房销售广告、销售沙盘图引发的新型(本院以前受理的案件中未有此类)交付类纠纷。考虑到同案同判、金融安全、社会稳定及企业营运等多方面的因素,主审法官没有冒然对这些案件组织双方调解,有关如何处理的问题也尚在论证阶段,这批积案也在客观上影响了该类案件的调撤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