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房地局了解到,房地局在限制房地产企业哄抬房价,维护购房者对商品房面积和房价的知情权等方面作出了新规定。
第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不得制造虚假的销控表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虚假涨价信息,不得人为组织排队及以其他任何方式哄抬房价;销售人员购买其所在企业开发或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在预定和预购阶段不得转让。
第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经房屋土地调查机构确认的房屋面积计算资料、测算资料、经规划部门认定的建筑平面布置图在售楼处予以公示,方便购房人了解所购房屋的面积,特别是共有部分分摊面积的组成,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有关面积计算资料、测算资料应作为合同附件。
第三,未经购房人同意擅自变更建筑设计、不按图施工或因向房屋土地调查机构提供不实资料等原因造成建筑面积增减的,购房人可以解除合同或不承担由此增加建筑面积部分的房价款;其它原因造成建筑面积增减的,主要通过合同约定,合同约定不明双方又不能协商一致的,共有分摊部分房屋建筑面积增加,购房人不承担增加部分房价款,减少的,开发商应退还减少部分房价款。 (新闻晚报)